辽宁师范大学专著、教材资助出版评审及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14]63号
发布时间:2015-04-20    发布者: 综合科     点击次数:


 
关于印发《辽宁师范大学专著、教材资助出版评审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术专著、教材的资助出版工作,特制定《辽宁师范大学专著、教材资助出版评审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师范大学
                            2014年10月28日
 
 
 
 
辽宁师范大学专著、教材资助出版评审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与鼓励我校不断产出高层次、高水平、优秀的学术专著与教材成果,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和知名度,特设立专著、教材出版基金,用于我校学术专著、教材的资助出版。为了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维护学术专著、教材出版资助工作的严肃性。对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的评审,由辽宁师范大学学术专著、教材出版资助专家组按照评审程序独立进行,学术专著、教材出版资助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科研处、教务处,专家组成员由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部分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内同行专家组成。
第三条 辽宁师范大学学术专著、教材资助出版的申请,一般每年四月受理一次。
第二章  申请和资助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在编在岗教师。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五条 申请出版资助的学术著作及教材须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学术专著出版条件
(1)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反映本学科领域中最新研究成果,体现求是创新的科研精神和原则。
(2)申请内容必须并符合《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同时须符合《辽宁师范大学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要求》。
(3)申请重点资助的专著字数不低于20万字;一般专著字数不低于15万字。
2.教材出版条件
(1)申请资助的教材必须是我校教学需要的,适用于现行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要求开设的各类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选修课等相关课程。
(2)申请人必须为教材主编完成者。属多人合作编写,须出具有全体人员签署的意见。
(3)申请人须系统承担本门课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申报教材经一届学生试用且反响良好的讲义,原则不少于20万字,实验、实践教材字数不低于10万字。
第六条 申请出版资助学术专著及教材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申请出版资助学术专著范围:
(1)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成果。
(2) 优先资助具有相当规模、填补某一学科领域空白,代表现阶段思想政治、文学艺术、科学文化领域最高研究水平的学术成果。
(3) 优先资助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文学艺术价值,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学术成果。
(4)优先资助以专著形式结项的国家、省部级课题研究成果。
(5)优先资助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国优、省优博士论文。
(6)具有重要史料价值的文献汇编、纪念文集、史记等(不包括各种论文集)。
(7)纯学术性辞典。
(8)在国外有前期影响基础的外文著作(在国外发表相关外文论文不低于五篇)、学术专著的译著。
2.申请出版资助教材范围:
(1)重点资助主干基础课系列教材、主要专业课系列教材。
(2)具有学科和专业优势的本校教学急需的教材。
(3)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及具有专业特色能填补空白的教材。
(4)长期用于本科教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学科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修订完善的教材。
(5)实验教材、教学指导书、习题集在申报范围内。
第七条 凡申请资助的专著、教材,须达到图书出版的标准,做到书稿“齐、清、定”的要求。专著、教材的出版要与我校的科研、教学及学科建设规划相结合,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办法。对己获资助者须隔年申请,学校不连续资助。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如实填写《辽宁师范大学学术专著、教材资助出版申请书》。厘清中文内容提要、目录、前期发表成果等佐证材料。
第九条 两位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条 申请者所在院(部、所)应通过其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的学术专著、教材进行认真的初评,并在《辽宁师范大学学术专著、教材资助出版申请书》的院(部、所)学术委员会意见栏出具评审意见,按学术水平排出等级顺序,确保申报质量。
第十一条 科研处、教务处每年春季(一般在四月)受理各院(部、所)统一上报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者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纸质《辽宁师范大学学术专著、教材资助出版申请书》、书稿、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纸质及PDF格式电子版的中文内容提要、目录,相关成果的引用、转载、获奖等其他佐证材料,查重证明各一份。
第四章 出版资助的评审
第十三条 科研处、教务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对申报的学术专著、教材和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及书稿内容查重的复核。重复率超过20%的学术专著,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学术专著、教材出版资助的评审程序如下:
1.按申报学术专著、教材所属学科分送三名同行专家通讯评审。专家由学科推荐和科研处遴选相结合形成的专家库随机产生。
2.三名同行专家通讯评审获三分之二通过的学术专著、教材,由辽宁师范大学学术专著、教材出版资助评审组进行评审;
3.评审结束后,由评审组签署评审意见,由科研处、教务处反馈修改意见,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所有获得资助出版的著作、教材必须在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我校以书号形式给予资助。原则上,出版社须确保资助教材的优先出版。
第十六条 资助分为重点资助和一般资助两个级别。列为重点资助的,学校全额资助出版(出版社、科研或教学发展基金1:1出资,每种图书除书号资助外,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一般资助对象学校只负责资助出版书号。出版社对受资助图书的校对、印刷、排版等费用根据作者需要按实际工价收费。重点资助对象范围是:
1.国家自然基金、社科基金、教育部重大、重点项目及其以上级别项目,结项鉴定为优秀(以证书为准),或纳入教育部《成果要报》的成果;
2.己有较为丰富和较高质量的前期系列成果(文科至少有CSSCI期刊论文六篇以上、理科有SCI期刊论文六篇以上支撑),在学界以形成一定的积极影响的成果;
第十七条 申请者如有造假和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入评资助。
第五章 计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评审通过的学术专著、教材资助名单经公示一周后,由主管校长签批,以学校文件形式下达。
第十九条 著作、教材申请人应按评审组反馈的修改意见修改书稿,并按资助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在出版社指导下完成出版计划。
第二十条 因著作、教材内容须进行适度调整(但不影响著作、教材质量者),经与出版社协商,可适当延长出版时间,但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由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资助计划:
1.在出版资助合同调整后一年内仍不能出版者;
2.申请人提出取消资助出版计划者;
3.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有违反《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辽宁师范大学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要求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学术专著、教材出版基金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术专著、教材出版时,重点资助对象必须在醒目位置(封面、扉页或封底)上标注“辽宁师范大学学术专著(教材)出版基金旅大学子书系重点资助”字样。一般资助对象必须在醒目位置(封面、扉页或封底)上标注“辽宁师范大学学术专著(教材)出版基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三条 学术专著、教材出版后,出版社须按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留存工作样书。具体为:重点资助项目留存工作样书100册,一般资助项目留存70册;此外,作者须向科研处、教务处提供样书8册,由科研处、教务处负责推荐给学校图书馆5册,学院阅览室3册,方便师生借阅推广,成果共享。
第六章  出版总结
第二十四条 资助学术专著、教材出版后,申请人及科研处、教务处有责任搜集该专著、教材在学术界的影响和评价,并及时反馈到出版社,以便再版时做进一步的修订。编著者三年内应向科研处、教务处提交所资助专著、教材的书面综合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术界影响和评价优秀的资助成果,学校优先向各级有关评奖部门推荐。对于经过国家级权威评奖部门评审的获奖成果,由出版社予以一次性奖励:
对于获得“中国图书出版政府奖” 、“中华优秀出版物奖” 、“‘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奖”等国家级图书奖项的专著类图书、我校认定的国家科技部三大奖、中宣部及同级别奖项的专著成果、以及获得“全国优秀教材奖”等国家级奖项的教材成果奖励10000元人民币。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等部级专著类成果及“辽宁省‘五个一工程’”、辽宁省政府奖(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项的教材或图书奖励5000元人民币。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辽宁师范大学学术专著、教材出版资助经费实行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出版资助经费凭出版合同,按照财务有关管理规定,由计财处以转帐形式直接拨付出版社。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重点资助出版的专著(详见第十六条),给予作者30本样书,同时依据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稿酬支付标准,酌情另向作者支付稿酬。对于一般资助的专著,除出版社按规定留存工作样书外,其余由作者全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点资助出版的教材,出版社将坚持优质优酬的原则,根据教材发行数量及具体收益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并在一定区域内有优势的稿酬支付标准。同时,按照我校教材发行的相关政策,进行书款结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辽宁师范大学专著、教材资助评审办法》(辽师大校字[1998]35号)有关学术专著、教材资助出版的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教务处、出版社负责解释。
 
 
 
 
 
 
                    
                                    
 辽宁师范大学校务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印发
                                         

 
 


上一篇:辽宁师范大学本科教材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16]52号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