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管理细则(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7-08-29    发布者: 教务科     点击次数: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提前毕业
  第一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2年制除外)内提前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所有毕业要求的,可比学制年限提前一年毕业。
  第二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提前毕业:
  (一)思想品德表现及综合素质良好,在申请前没有补考或重修记录;
  (二)前三个学期至少应修满所修读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综合素质课除外),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
  第三条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第四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按学校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后续学习计划。
  (二)学生所在学院对其学业完成情况及其后续学习计划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以下方式管理:
  (一)学生学籍编入上一年级。
  (二)学生应在毕业年级第12教学周前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规定的学分,参加学校毕业审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学生未能达到毕业要求,学籍编回原年级。
第二章  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一)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
  (二)虽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所获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规定学分。
  第六条  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所有毕业要求(休学期间自修的学生应当向学校申请毕业)的,经学校审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辽宁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继续修读的,可以申请退学或结业;符合结业条件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条  最长学习年限期满,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所获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规定学分,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九条  最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本人应当申请退学。未申请退学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条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第八学期第12教学周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辽宁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所在学院、计财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年限。未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的,视为不再继续修读学业。
  第十一条 对获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学校按在校生的要求管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在校学习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可以自修相关课程,需要参加课程考核的,应于4月或11月末之前通过教务管理服务平台向学校提出考核申请。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辽宁师范大学关于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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