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细则(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7-08-29    发布者: 教务科     点击次数: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规范辅修专业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辅修专业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管理体系。
  第二条 教务处对学校的辅修专业教育实行统筹管理;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所设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质量检查、教学条件的提供及教学实践的落实、教材的选定等。
第二章 专业及课程设置
  第三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同时辅修另一个专业,并在四年级结束前完成辅修学业。
  第四条 辅修专业的开设由教务处与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协商确定。辅修本科层次的专业总学分为40-50学分;辅修专科层次的专业总学分为25-30学分。
  第五条 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应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学分(课时)和课程设置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安排师资,并形成教学文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要求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一)本科二年级或三年级在校学生;
  (二)获得主修专业已修课程的全部学分,学有余力。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所申请修读的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不同学科。学校提倡学科交叉,文理渗透。
  第八条 学校每年4月份统一向学生发布辅修专业开设计划和工作安排,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按学校具体要求到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报名。
  第九条 辅修专业单独编班,报名人数达到 20 人方可开班。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应于开课前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课程安排、课程考核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辅修专业教学应尽量安排在课余时间。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照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参加课程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随下一学年辅修班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所开设课程的考核和成绩评定、记载按学校本科教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学校颁发辅修证书。
  第十四条 辅修证书可替代2学分综合素质课学分,成绩按两级制记载,不计绩点。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修读情况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与学位审核。
第五章 附则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辽宁师范大学副(辅)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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